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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昌市物价局行政审批(共10项)
2008-03-25 23:28:31  作者:wjj  点击数:1572  评论共:0条 收藏此页 推荐阅读
 


 

审批项目:政府定价、政府指导价制定或调整

执法依据:
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二十、二十一、二十二、二十三、二十四、二十五条)

2、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》(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7号令)

3、《湖北省定价目录》(鄂价法规〔2002〕98号文)

执法机构:价格管理科

执法权限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

执法程序:

1、制定或调整价格应当遵循公平、公正和效率的原则。

2、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,一般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、市场供求状况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。

3、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。

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建立价格审议委员会或其它集体审议方式,负责听取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汇报,咨询有关情况,审议并作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意见。

4、制定或调整价格,可以由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行业主管部门、行业协会,消费者协会或经营者(以下简称申
 
上一条: 提交集体审价委员会审议应提供以下材料          下一条: 宜昌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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