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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项目:政府定价、政府指导价制定或调整
执法依据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二十、二十一、二十二、二十三、二十四、二十五条)
2、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》(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7号令)
3、《湖北省定价目录》(鄂价法规〔2002〕98号文)
执法机构:价格管理科
执法权限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
执法程序:
1、制定或调整价格应当遵循公平、公正和效率的原则。
2、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,一般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、市场供求状况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。
3、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。
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建立价格审议委员会或其它集体审议方式,负责听取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汇报,咨询有关情况,审议并作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意见。
4、制定或调整价格,可以由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行业主管部门、行业协会,消费者协会或经营者(以下简称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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